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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悲剧到逃亡:14岁女生被强奸引产后自杀 嫌疑人取保疑似西藏游。如何评价?

从悲剧到逃亡:14岁女生被强奸引产后自杀 嫌疑人取保疑似西藏游。如何评价?

【案件回放】6月28日晚,年仅14岁的少女祝小小(化名)从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的家中跳楼自杀。小小母亲朱某表示,女儿生前曾遭遇成都一企业老板邱某的伤害:邱某先通过利诱小小向自己发送裸照,再利用裸照胁迫小小同自己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小小怀孕。朱某对多家媒体表示,46岁的邱某在8月第一次胁迫小小发生了关系,当时小小还未满14岁。

2月3日,小小发现自己怀孕,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已怀孕15周。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就小小被强奸一案正式立案侦查,邱某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3月10日,警方对小小被强奸案立案一个多月后,邱某的账号还发布了定位为西藏拉萨的视频,疑似前往了西藏。

针对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接连发生,曾一度引起人们修法的共鸣。一方面针对未成人实施的犯罪,尤其是性犯罪的个别罪名,如强制猥亵罪,现行刑法对于该犯罪打击上略显乏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尤其是不满十四周岁人实施的犯罪,无法受到刑法规制。总之吧,对未成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在现行刑法打击乏力的情况下,更应充分运用好、解释好现有的法条,有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从刑事实体法角度,谈邱某的行为定性

● 邱某涉嫌强奸罪

01 邱某具有强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祝小小初次被邱某强奸时,不满十四周岁,在我国刑法上,未满十四周岁的,为幼女。由于幼女对自已行为没有规范意义上的认识,对性的承诺无效。因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02 邱某对祝小小的自杀负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款规定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由于刑法分则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没有规定具体适用条件,且一旦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立即提升,如果适用不当,一方面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极易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放纵犯罪。为此,刑法理论对结果加重的适用提出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邱某实施了强奸罪的基本犯,因其强奸行为又导致了祝小小自杀的后果,自杀毕竟是个人的选择,如果要将祝小小自杀的结果归属于邱某,让其负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就要求邱某的强奸行为与祝小小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将祝小小的自杀归属于邱某,即不能让其负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如果邱某在压制祝小小反抗或实施强奸过程中致其死亡,则祝小小的死与邱某的强奸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没有疑问。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由于邱某的强奸导致祝小小怀孕且流产,使得祝小小患上有严重的抑郁症,自杀是严重抑郁症患者的主要症状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认为邱某的强奸行为与祝小小的死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让邱某负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即邱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03本案中,邱某的强奸行为,具有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是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二是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加重处罚情节。

● 邱某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自已决定权。

本案中,邱某在通过QQ“附近的人”功能或QQ群联系到祝小小,两人成为网友,熟悉之后,邱某给祝小小发红包,让她拍自己身体私处照片和视频发给他看。祝小小收了红包,并给对方发了照片和视频,邱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

● 有人认为邱某强制猥亵儿童行为是强奸的手段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也有人认为,邱某通过实施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来实现强奸的目的,不具有通常性,因此,应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从程度法角度,谈邱某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 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法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公检法根据情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三部门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旦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就要将其收进看守所羁押。

●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邱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 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去西藏旅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本案中,邱某已经离开所居住的市,只要公安机关批准即可,因此,邱某去西藏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即只要公安机关批准,邱某去西藏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对于邱某应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儿童罪,两罪并罚。对于祝小小的自杀,邱某应负结果加重犯的责任;公安机关对邱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经公安机关批准,邱某去西藏旅游也于法有据,并不违法。本案中,邱某的行为侵犯了祝小小性的自已决定权及生命权,邱某理应受到刑法的严惩。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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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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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评论内容(5)
  1. Its@LongWay*2024-08-26 23:20Its@LongWay*[山西省网友]27.50.176.144
    对于受害者和她的家人来说,这是一场无法言喻的痛苦,希望他们能够得到心理和法律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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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无渔☆亦无鱼2024-08-26 23:08无渔☆亦无鱼[云南省网友]103.252.207.34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讨论,社会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避免他们遭受威胁。
    顶0踩0
  3. 末泪。2024-08-26 22:55末泪。[上海市网友]103.61.184.86
    @繁华落尽,笑看往事如花无论在哪里犯罪分子逃亡,都应该尽最大努力将其绳之以法,让他为所做的一切负责。
    顶4踩0
  4. 繁华落尽,笑看往事如花2024-08-26 22:43繁华落尽,笑看往事如花[广东省网友]103.43.125.237
    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应该给受害者更多维权的机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顶13踩0
  5. 错人2024-08-26 22:31错人[天津市网友]103.41.140.164
    这真是个令人心碎的悲剧故事,希望能够严惩犯罪行为,给受害者伸张正义。
    顶41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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