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红霞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属工伤?”
“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医疗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能否顺延?”
“用人单位能否以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人员?”
……呃,这个……
这些问题是不是让你感觉和生活中的问题十分贴近,你却无法一口回答出准确答案,有点似是而非?
2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了解到,由该区人大常委会少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联合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若干法律问题解答》电子书已经面世并广泛发行。
据了解,该电子书有153页,其中110个与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是由10余位律师在春节期间奋战10余天整理出来的,涉及30个国家、省、市层面法规、文件、通告内容,分为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三大部分,由成都市司法局组织专家力量进行评审,完全称得上是一本“防疫法律指南”。
少城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任军介绍,当前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全社会进入有秩序的复工返岗阶段,“疫情防控越是到最难啃、最艰巨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目前,
该书正通过免费下载方式,
发送到少城街道辖区各企业,
其他需要的读者可到“少城街道”公众号下载阅读。
附:导语法律问题答案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属工伤?”
答: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工......(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2、“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医疗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能否顺延?”
答: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
探亲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
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3、“用人单位能否以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打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入单位不能仅以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已被治愈的人员。